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境内自然人应税劳务交易应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支付符合规定的七类劳务费时,须按新政策执行;
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已提交报销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扣缴范围、起征点、税率及税额计算
(一)扣缴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七类),学校为扣缴义务人。校外人员提供以下应税服务适用本政策: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等应税交易取得的劳务费。
学校常见业务可参照下表。
序号 | 服务类型 | 学校常见业务 |
1 | 研发服务 | 科研课题技术开发、课题合作研究等 |
2 | 软件服务 | 软件定制开发、软件测试、系统维护等 |
3 | 设计服务 | 校园规划设计、版面设计、实验方案设计等 |
4 | 咨询服务 |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论证费等 |
5 | 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制作服务 | 宣传片制作、视频摄制、课程录制等 |
6 | 文化服务 | 文艺演出、文艺创作、文化活动策划等 |
7 | 教育服务 | 专家讲学费、讲课费、培训费、开题费、答辩费、考试考务费等 |
提示:
1.校内职工提供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学生提供应税劳务达起征点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3.残疾人本人提供劳务,法定免税(需提供残疾证等证明备查);
4.外籍专家提供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具体口径以税务机关为准)
(二)纳税义务起征点
境内自然人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当次(日)不含税劳务费达到1000元,需扣缴增值税。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累计合并计算。
(三)税率及税额计算
增值税:3%征收率,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3.5%。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2%,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1.5%和1%。单人月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免征。
后续相关政策如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按现行税率,相关税额计算可参照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1%)
应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扣缴增值税×3.5%
应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扣缴增值税×2.5%(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
举例分析
以下以高校发放校外专家劳务费为例,个税按劳务报酬预扣法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减除 800 元费用后按 20% 预扣)。
不同发放金额对应的改革前后对比表
序号 | 发放 金额 | 改革前 | 改革后 | 结论 |
1 | 800 元 | 劳务费:800 元 个税:800 元未超过 800 元减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 0,个税 = 0 元 实发:800 元 | 劳务费:800 元 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0,个税 = 0 元 增值税:800 元未达 1000 元起征点,不代扣 附加税:无 实发:800 元 | 未达起征点,改革前后实发金额不变 |
2 | 3000 元 | 劳务费:3000 元 个税:(3000-800) × 20% = 440 元 实发:3000-440 = 2560 元 | 不含税销售额:3000 ÷ (1+1%) ≈ 2970.30 增值税:2970.30 × 1% ≈ 29.70 元 附加税:29.70 × 12% × 50% ≈ 1.78 元 个税:(3000-29.7-1.78-800) × 20% = 433.7 元 合计代扣:29.70+1.78+433.7 = 465.18 元 实发:3000-465.18 = 2534.82 元 | 改革前实发:2560 元 改革后实发:2534.82 元 差额:25.18 元 |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为确保平稳过渡,本月个人收入申报系统校外人员申报开放至10月28日下午3:00。请在10月28日前完成现有劳务费申报提交,逾期按新政策执行。
(二)10月29日后,因财务综合服务平台“收入申报”模块实施系统升级,届时将暂停办理劳务酬金发放业务,系统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常见问题
(一)校外人员的劳务费都需要代扣增值税吗?
不是,仅清单内 7 类服务适用;单日累计金额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二)校外专家已经自行在税务APP开具发票,付款时还要代扣增值税吗?
不需要,代开发票时税款已缴纳,学校仅代扣劳务报酬个税。
(三)代扣增值税和个税是一回事吗?
不是,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独立税种。学校对于同一笔劳务费支出,将同时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四)学校已经代扣代缴相关税费,自然人还需要自行申报缴税吗?
不需要。学校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统一代扣代缴、统一申报,个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申报。
(五)预扣的劳务报酬个税是最终税款吗?
不是,学校发放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的税费仅为预扣预缴,取得劳务报酬的自然人需在次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收入并入综合所得,按全年收入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如有不明事宜,可咨询财务处杨蔚屏、王瑜咨询电话:86592978、86594438。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docx
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