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2023年9月,辽宁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23〕205号),通知强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同时,省财政厅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违规将公务支出项目资金划入非公务卡的行为予以拦截止付。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支出管理,确保公务支出全流程规范、高效、顺畅,现将公务支出管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对纳入《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业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14个项目,在办理支出业务时,一般采用对公转账方式支付。如果不采用对公转账方式支付,则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对纳入《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差旅费项目,一般采用公务卡结算,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对公转账方式支付。
三、特殊情况下,对纳入《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项目,没有采用对公转账方式支付或公务卡结算的,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报销,但报销款项必须划入公务卡。
请各单位、各部门将以上工作提示及时传达给全体教职工,避免影响公务支出业务办理。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23〕205号)
2.《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