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14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师大校[2024]44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债务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434




沈阳师范大学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债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偿债主体责任,规范举债行为,构建化解、控制、防范债务风险工作新机制,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本科高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2024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主要指银行贷款,以及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不包括拖欠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企业的基建和设备购置款。

    第三条 学校对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负有主体责任。学校确需举借债务,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学校举借债务,应坚持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债务规模应与债务还款期内经常性非税收入相协调。

    第五条 财务处应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债务记录及时、真实、准确,定期与债权人对账,完整规范整理归档债务资料。

    第六条 对于现有存量债务,学校应根据债务总量及结构、单位收支、有效资产资源等情况,科学制定存量债务化解方案,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学校要将债务还本付息纳入预算足额安排,要通过压减一般性支出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努力化解债务风险。

    第八条 当学校偿债压力较大时,要将债务化解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原则上不得再新举借债务。

    第九条 当学校偿债压力较小时,在确保不发生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量力而行举借债务。举借债务(包括新举借债务和存量债务)每年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规模,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常性非税收入的30% 控制。

    第十条 学校新举借债务,需形成《债务举借、使用及偿还方案》,并附《债务风险评估报告》和《新举借债务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涉及基本建设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借债资金,不得超范围列支。新举借债务应主要用于教学设施新建、大型维修改造以及学科专业建设。不得用于学校日常运转类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