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3-06浏览次数:10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精神,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于202431日至2024630日内完成。

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2023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凡需在202431日至320日期间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可在320日前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21日起,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

 符合2023年度税前扣除条件的教职工,办理汇算清缴前,应抓紧时间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完善相关信息。

 如有疑难问题,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解决,或联系财务处薪酬管理科崔老师咨询,电话86574430。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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