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5〕395号)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1-10-15浏览次数:15

关于印发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教(2015)395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573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运转经费支出和改善陈列布展。市县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

()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列入国家和省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国家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列入国家和省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国家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改善基本陈列的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对自行免费开放或低票价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的奖励。用于鼓励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含民办博物馆)陈列布展及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  资和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文物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  工作。市()财政局以及省直博物馆、纪念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地区(部门)上年度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情况、国家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情况审核汇总工作,提出当年运转经费补助、陈列布展补助以及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申请,于每年215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见附件)报送省财政厅。博物馆、纪念馆申请陈列布展补助应当同时提供文物部门批复文件及展陈大纲。

第八条 运转经费补助的核定。2008年、2009年纳入国家和省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省以上财政全额承担,运转经费增量部分省以上财政承担50%。市()每年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中报。

第九条 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纳入国家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运转经费补助由省财政筹集资金,按照每年省级馆500万元/个,地市级馆150万元/个,县区级馆50万元/个的标准安排。

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纳入省确定  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减少部分省财政全额补助,运转经费增量部分省财政补助50%

2008年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博物馆、纪念馆,省以上财政不新增安排运转经费补助。

第十条 陈列布展补助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以及布展面积、接待人数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省财政厅根据市()  和省直有关部门申请以及调查评估等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运转经费补助分配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运转经费补助基数下达各市(),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运转经费补助基数列入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下一年度年初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以及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  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核批新项目、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不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免费开放博物馆和纪念馆运转经费申请表

2.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布展项目申报汇总表

3.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布展补助项目申请表  

4.自行免费开放博物馆和纪念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