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辽财资〔2017〕331号)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04-15浏览次数:17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

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资〔2017331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621



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

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是指省政府依法以国有资本(资产)产权所有者身份取得的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其他国有资本(资产)经营收入。
    第四条 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直接上交省财政,严格执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五条 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由省国资委作为执收单位负责具体收缴;省直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上交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上交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配合省国资委做好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相关工作;省属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资产)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省属国有资本(资产)经营收益。

第二章 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申报

  第六条 省属企事业单位上交国有资本(资产)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省属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015日前向其主管省直部门报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申报表及本年实现利润的预测情况和预测依据等相关材料,各部门于每年103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相关材料申报省国资委。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向其主管省直部门报送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各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申报省国资委。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省直部门报送国有产权转让合规性文件及收入取得情况,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各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申报省国资委。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向清算企业的主管省直部门报送企业清算合规性文件及清算收入取得情况,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各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申报省国资委。
  (五)其他国有资本(资产)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省国资委,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母公司、总公司)采取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净利润的,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八条 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申报。

第三章 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上交比例

    第九条 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
  (一)煤炭等能源类及具有垄断性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20%征收;
  (二)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竞争类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5%征收;
  (三)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按税后利润的10%征收;
  (四)储备粮棉公司不征收。
    第十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取得收入的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 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权的机构依法履行省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省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权益和出资人权利,必要时,可根据国有资产存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等要素确定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的上交比例或数额,用于社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支出。
    第十二条 省属企事业单位需要减免应交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的,应当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由省国资委商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资产)收益应转增国有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上交

  第十三条 省属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中的款、项、目级科目填写、上交国有资本(资产)收益。
    第十四条 省属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划转将国有资本(资产)收益上交至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汇款5个工作日后到省财政厅(国库处)领取记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并将其中第五联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一)省属企事业单位当年申报的应交利润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交,其中:实际应交数大于计划上交数的,按实际应交数上交;实际应交数小于计划上交数的,按计划上交数上交,差额部分抵顶下年。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省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存量等因素下达收入计划,并组织相关单位足额缴纳入库。
  (三)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资产)经营收入应于申报省国资委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交。
  (三)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账号:36410188000212365-8888

第十五条 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上交完成情况纳入企事业单位年度各项工作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入和奖惩挂钩。对未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辽财企〔201349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辽财企〔20146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属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省属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省属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