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4〕6号)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1-11-19浏览次数:13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政府

采购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20146



省政府采购中心,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省级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416



辽宁省省级政府采购

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辽宁省财政厅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建立了辽宁省省级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和人员应遵照本办法使用交易平台。

第三条 辽宁省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交易平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对在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授权,省政府采购中心、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分别负责沈阳交易平台、大连交易平台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开评标室的预约确认以及为开评标活动提供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关设备及维护设备运行的服务。

第五条 集采机构和各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六条 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超过100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活动须在交易平台内进行,其中驻沈阳地区省直单位采购活动需进入设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沈阳交易平台”)操作实施;驻大连地区省直单位采购活动需进入设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大连交易平台”)操作实施,并依照《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各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后,进场实施。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能进入交易平台操作的特殊政府采购项目,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实施。

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金额不超过100万(含100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活动可在交易平台内进行,也可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自行在其它地点安排开评标场地,进行采购活动,但开评标场地条件应满足《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开评标室及监控设备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进场程序及项目评审

第七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各代理机构及交易平台应以《辽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liaoning.gov.cn)作为网上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电子平台,在网上完成采购文件审查、开标评标场地预定、公告发布、专家抽取等政府采购业务。

在沈阳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公告发布前,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提出开评标场地预约申请,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完成场地预约,已预约了场地的项目开评标(谈判)时间变更的,应在网上先及时撤销原场地预约,撤销原场地预约完成后及时进行新的场地预约。

在大连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公告发布前,在《大连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dl.gov.cn)上提出开评标场地预约申请,经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确认后完成场地预约,已预约了场地的项目开评标(谈判)时间变更的,应在网上先及时撤销原场地预约,撤销原场地预约完成后及时进行新的场地预约。

如预约日期交易平台无空闲场地,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代理机构可自行在其它地点安排开评标场地,进行采购活动,但开评标场地条件应满足《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1288号)中对开评标室及监控设备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在沈阳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活动的项目,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三天,应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递交采购活动实施当天代理机构进场人员名单,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为名单中人员办理入场手续。原则上代理机构每个项目进场人员不超过5人。

第九条 在沈阳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活动的项目,代理机构应于开标前一工作日在财政部门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和本单位监督部门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专家抽取,特殊、重大项目提前一小时抽取。

第十条 在沈阳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活动的项目,代理机构应于开标前一工作日将供应商名单提交给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一条 在沈阳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活动的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5个工作日,将采购活动实施当日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拟在沈阳交易平台进行的项目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容应包括采购单位、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开始时间、组织操作机构、开评标地点、具体分包情况等信息;在大连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活动的项目,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机构在大连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容应包括采购单位、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开始时间、组织操作机构、开评标地点、具体分包及中标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人员进入交易平台时,应统一着装并佩戴胸牌,胸牌应包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姓名、所在机构、职务等信息。同时,代理机构应准备除打印机与复印机以外,启封、唱标、评标环节需用到的相关工作用品。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距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提前不少于1小时到达交易平台,在指定的投标文件接收柜台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开标人员应距开标时间提前不少于20分钟到达事先预约的开标室做好开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开标工作应准时、合规、有序、高效。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将接收的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送至评标室。待项目评审结束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投标(报价)文件自行及时带离评标会场。

第十五条 对于竞争性谈判项目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由交易平台场地管理负责人安排谈判询标室。对于公开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进行询标的,由代理机构提出使用谈判询标室申请,由交易平台场地管理负责人安排。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在规定的评标时间之前20分钟到达交易平台,在专家评标登记服务柜台签到并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存入保管箱。进入评标区域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后再进入指定的评标室评标。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主持人、记录人等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评标区域的指定评标室。

在评标现场服务于一个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的代理机构的现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如因工作需要确需2人以上的,应由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代理机构方可增加现场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对于采购人,原则上只允许作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的采购人代表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评标区域的指定评标室参加评标(谈判)。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进行过程中,供应商代表应在供应商等候区等候依次参加谈判,可通过大厅显示屏或广播或电话获得谈判通知。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供应商代表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等候,可通过大厅显示屏或广播或电话获得询标通知。

第二十一条 所有进入评标区域的人员须将通讯工具存入物品保管箱。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评审项目, 由评审专家现场公布初审结果,当场受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审专家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当场受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以及供应商的投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监督人员可在评标(谈判)现场进行监标,也可在监控室、远程大屏幕会议室通过监控系统进行监标。

第二十五条 监标过程中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监督人员在现场或通过语音系统阻止和纠正。

第二十六条 集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项目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