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1-04-09浏览次数: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要求,按照皇姑税务局错峰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安排,我校从即日起至20206月30日进行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汇算清缴是指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对于平时未申报享受的扣除项目,以及大病医疗等年度结束才能确定金额的扣除项目,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补充享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人员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临时工作人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2.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注:建议所有相关人员均要登陆手机端个人所得税APP查看、确认或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数据,根据系统自动计算出的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二者差额,确定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三、具体操作流程

办理汇算清缴按以下流程操作:

1.手机端下载或更新“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登录;

2.查询、完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和收入纳税明细;

3.点击“2020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修改完善信息后进行汇算;

4.退税或补税人员绑定I类银行卡,进行税款结算。

四、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在手机APP预填的数据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需要纳税人对预填的信息进行确认或修改。

2.我校教职工手机APP中预填的工资薪金数据已将扣缴的三险一金数据减除,无需在其他扣除项目中重复填报。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需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操作流程请与财务处联系人沟通。

五、咨询方式

1.财务处微信公众平台登载汇算清缴的详细流程,有需求的人员可以登录查阅;

2.财务处薪酬管理科设专门人员提供人工咨询指导。

联系人:张月清(科长)86594430

朱一新(薪酬管理员)86594430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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