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25浏览次数:265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2016]3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4日


                     

 

 

沈阳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辽财库[2012]851号)和《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辽财库[2012]67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指定银行办理的我校在职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该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条 学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卡信用额度范围内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内容参见《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的各项支出,职工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从事公务活动的现金借款。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职工(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皇姑崇宁支行作为我校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校组织在职职工本人向代理银行申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由代理银行统一审核资料通过后,将公务卡邮寄到本人签收。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九条 在职职工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动时,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代理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信息。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并通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到代理银行维护公务卡信息。 
  第十条 公务卡是具有信用支付功能的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本校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不再向报销人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在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由个人自行还款。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不能查询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确定。我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暂定为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代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消费,然后持相关业务发票等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刷卡消费凭证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报销事宜。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实行审批制度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刷卡公务支出不明确的应事先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确认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由此产生的利息及手续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因持卡人个人原因导致公务消费以外经济损失的发生,由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向持卡人追偿。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不改变原审批程序,不改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后,应及时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报销业务。按照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签字的刷卡消费凭证,根据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规定的报销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如不慎遗失公务卡消费凭证,须自行补办。无法补办的须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供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经查询、核实、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代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并持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在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学校后3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刷卡报销时,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已确认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导致代理银行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代理银行与本校沟通核实后重新划款。如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本校并将资金退回本校账户。
  第二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取消服务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并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及时退回学校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批手续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更新备案,导致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7.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加强审核本校教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代理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经费公务卡报销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公务卡消费不突破年度预算指标。 
  第二十九条 本校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三十条 严禁通过公务卡进行超预算支出、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校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附件: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