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01浏览次数:2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且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含12万元),在2016年3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收入”既包括职工的校内收入,又包括职工校外所得应税收入,因此,财务部门并不掌握职工校外收入情况,我校无法代老师申报;另外,职工收入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所以,凡职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者需要本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一、申报纳税地点:沈阳市地税局皇姑分局申报大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0号)
二、纳税申报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3.“个人所得税登记表”一式二份(以往未申报的需填写)。 为了方便自行纳税人申报领取表格,上述两张表格可以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领取或到沈阳市地税局皇姑分局申报大厅领取并直接申报。
三、相关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相关职工仔细阅读“附件”文件,在申报中如有疑问,可致电86592976唐老师(校部 405A室)咨询。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6年2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