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现将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通知》(辽直房资字【2015】2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单位将此通知传达本单位相关人员。
附件: |
1、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通知 |
2、 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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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通知 |
2、 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