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同时增强对各类收入的监管力度,学校在2014年末开始对利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公司”进行了登记与清查工作,并于2015年4月1日召开了由王大超副校长主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监察处及相关创办“法人公司”单位参加的“法人公司规范使用学校资产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学校对占用学校资源的“法人公司”按其收入比例收取一定金额的资源占用补偿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协议的签订
学校、“法人公司”创立部门、“法人公司”三方就“法人公司”使用学校资产、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签订协议,明确资源占用补偿费收取比例及各方权利、义务,协议期限与各单位、各部门班子任期一致。
今后新创办“法人公司”均须经学校审批、备案,并签订协议。
二、资源占用补偿费的确定及收取
1.对于占用学校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的公司,学校按其年收入的10%收取资源占用补偿费;对于仅以“沈阳师范大学”名义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公司,学校按其年收入的5%收取资源占用补偿费。
2.各法人公司在每年年末前按协议将资源占用补偿费上交到学校,年末不能准确确定当年收入的,可先按暂估数上交,第二年进行调整。各单位要监督法人公司加强账务管理,不得瞒报、漏报收入以减少资源占用补偿费的上交。
3.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及物价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可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以学校名义办理,不得列入“法人公司”管理。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1.依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以及《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级干部不得担任公司法人。有处级干部担任公司法人的要及时变更为本单位负责该业务的在岗、在编职工。
2.“法人公司”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要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监督和约束,保证公司规范化管理,保证学校及所在单位利益不受损失。
四、公司注册资金来源
“法人公司”创办单位要认真核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规避法律风险。
五、公司的日常管理
学校和相关部门坚持校企分开原则,明晰权责,明确管理关系;各“法人公司”要依法、依规进行经营与管理;“法人公司”创办单位要担负起对公司各项活动的监督职责。
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监察处。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