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09浏览次数:10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且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含12万元),在20123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一、纳税申报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3.“个人所得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为了方便自行纳税人申报领取表格,上述两张表格可以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领取。

二、申报纳税地点

沈阳市地税局皇姑分局申报大厅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0号)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说明

1、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申报具有极强法律性,请相关职工仔细阅读“附件”文件。

2、由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收入”既包括职工的校内收入,又包括职工校外所得应税收入,同时,由于辽宁省地税局系统日益完善,可以全省联网,因此,财务部门并不掌握职工校外收入情况,我校无法代老师申报;另外,职工收入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所以,凡职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者需要本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3、职工在申报中如有疑问,可致电86592976唐梅老师(校部 405A室)咨询。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235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