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且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含12万元),在
一、纳税申报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3.“个人所得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为了方便自行纳税人申报领取表格,上述两张表格可以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领取。
二、申报纳税地点
沈阳市地税局皇姑分局申报大厅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0号)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说明
1、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申报具有极强法律性,请相关职工仔细阅读“附件”文件。
2、由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收入”既包括职工的校内收入,又包括职工校外所得应税收入,同时,由于辽宁省地税局系统日益完善,可以全省联网,因此,财务部门并不掌握职工校外收入情况,我校无法代老师申报;另外,职工收入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所以,凡职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者需要本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3、职工在申报中如有疑问,可致电86592976唐梅老师(校部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附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