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学校公务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行[2015]101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从2016年6月1日起,我校教职工出差的住宿费标准按照新文件标准执行,到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到省内出差按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级别对应:院士及相当于院士的人员对应部级或省级;校级和正高职人员对应司局级或厅局级;处级及以下和副高职及以下人员对应其他人员(参考《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
关于差旅费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按《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4]116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