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使用各种经费所发生的差旅费开支。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件2。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教职工到省外或大连出差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见附件1)执行;教职工省内(不含大连)出差,在省财政厅发布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前,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辽宁出差的住宿标准(见附件1)执行,若以后财政厅对省内出差住宿费有新的规定,按新标准执行。
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部分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省内、外城市按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地区按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参加各种会议、培训已收取会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并未注明伙食费自理的不予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党校、干校、进修班等学习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出租车等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等差旅费的相关规定
(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住宿且收取相关会议费、会务费、培训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会议统一安排住宿但费用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按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相应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相应标准报销。
(二)到外地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上级借调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3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相应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相应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应于出差结束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对于出差借款未及时核销的人员,按照《沈阳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 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 转嫁差旅费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的,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丢失住宿发票、收据或车票的,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况,原则上应向开出单位取得书面证明。取得书面证明确有困难的,须有至少一人作为证明人,经所属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1〕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
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 标准 | ||
部级 (普通套间) |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 标准 | ||
部级 (普通套间) |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 标准 | ||
部级 (普通套间) |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附件2:
沈阳师范大学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情况表
级别 | 交通工具 |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省级、院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校级、正高职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注:表中省级包括副省级;校级包括副校级;正高职人员包括二、三、四级正高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