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校内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校内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沈师大校[2024]47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校内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434




沈阳师范大学校内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校内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校内部使用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校内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校内预算。
        
第三条 校内预算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围绕学校重大发展战略、重点攻坚任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举措,调整优化结构,加强精细化管理,厉行勤俭节约,推动资金聚力增效,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校内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精细管理,强化绩效。
        
第五条 校内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至1231日。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校内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责是:
        1.
审议校内预算草案,形成校内预算方案;
        2.
听取上一年度校内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3.
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预算调剂。
        
第七条 学校党委财经工作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责是:
        1.
审查校内预算建议方案,形成校内预算草案;
        2.
审查上一年度校内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的预算管理职责是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剂。
        
第九条 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预算管理职
责是:
        1.
组织编制校内预算建议方案及上一年度校内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2.
组织校内预算的执行;
        3.
审定预算调剂准备金动用方案;
        4.
组织编制预算调剂建议方案;
        5.
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剂。
        
第十条 财务处的预算管理职责是:
        1.
具体编制校内预算建议方案及上一年度校内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2.
具体组织校内预算的执行;
        3.
提出预算调剂准备金动用方案;
        4.
具体编制预算调剂建议方案;
        5.
定期向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校内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财经工作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责是:
        1.
审查本单位预算草案;
        2.
监督本单位预算的执行;
        3.
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校内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校内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校内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校本级专项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项目支出包括履职保障类专项支出、政策规定类专项支出和内涵发展类专项支出。

第四章 校内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校内预算收入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因素是:
        1.
预算年度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情况;
        2.
预算年度在校学生人数、招生计划、科研项目计划等;
        3.
上一年度事业收入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依据年度可预测性收入情况编制预算收入报告,配合财务处做好预算收入测算工作,确保校内预算收入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校内预算支出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因素是:
        1.
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目标;
        2.
预算年度收入预测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
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
        4.
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职能;
        5.
上一年度各单位、各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校内预算应当优先编制保工资、保民生、保运转支出预算,再编制学生日常培养支出预算,最后视财力状况编制履职保障类专项支出、政策规定类专项支出和内涵发展类专项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工资津贴、水电暖网支出预算建议方案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后勤工作处、网络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精确测算编制。
        
第十九条 日常运行支出预算建议方案由财务处按照“经费基数×教职工规模×绩效系数”编制基本数,根据各单位、各部门实际工作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整。“经费基数”根据教职工规模、预算年度学校财力和物价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本科生日常培养支出预算建议方案由财务处按照“经费基数×全日制本科生数量×专业系数×绩效系数”编制基本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经费基数”根据预算年度学校财力和物价水平确定。“专业系数”根据专业类别确定,艺体类专业系数为1.2,其他专业系数为1.0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研究生日常培养支出预算建议方案由财务处按照“经费基数×全日制研究生数量×专业系数×绩效系数”编制基本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经费基数”根据预算年度学校财力和物价水平确定。“专业系数”根据专业类别确定,理工、艺术类专业系数为1.2,其他专业系数为1.0
        
第二十二条 日常运行支出、本科生日常培养支出、全日制研究生日常培养支出预算编制公式中的“绩效系数”根据上一年度各单位、各部门的整体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考核结果为“A”的绩效系数为1.2;绩效考核结果为“B”的绩效系数为1.1;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绩效系数为1.0;绩效考核结果为“D”的绩效系数为0.9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日常培养支出、留学生日常培养支出、继续教育学生日常培养支出预算建议方案由财务处编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日常培养支出预算总额控制在学费收入的50%以内;留学生日常培养支出预算总额控制在学费收入的30%以内;继续教育学生日常培养支出预算总额控制在学费收入的30%以内。
        
第二十四条 履职保障类专项支出、政策规定类专项支出和内涵发展类专项支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工作职责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制,报财务处审核汇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一般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其他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预算收入的1%3%设置预算调剂准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也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七条 上一年结转资金,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上一年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安排下一年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校内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校党委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校内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党委财经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校内预算草案,形成校内预算方案。

第五章 校内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 为保证相关工作正常运行,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校内预算控制指标下达前,财务处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
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
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必须安排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3.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校内预算方案形成后,预算控制指标下达给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经费支出明细执行预算,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各类补贴、保险以及编制外劳务派遣和劳务协议用工薪酬等支出,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及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岗位津贴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在年初预算时核拨给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岗位津贴等所有人员经费支出,由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向校内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必须经领款人本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本科生日常培养经费、全日制研究生日常培养经费、非全日制研究生日常培养经费支出由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费应当用于维持日常运转支出、学生培养日常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办公桌椅、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办公家具设备支出,不得用于公务接待支出。
        
第三十五条 公务用车经费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归口党政办公室管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外宾接待经费和公务出国经费归口国际交流合作处管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涉及的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中所列经费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经费,由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达到1万元的,必须由分管校领导及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实施单项超过1万元的维修项目,应当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支付项目进度款,必须经使用单位、项目实施部门、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联签会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工程结算价款以财务处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查定案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校本级项目经费的审批人由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人选,由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校内预算调剂

        第三十九条 校内预算调剂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因年初预算难以预测或特殊事项导致发生的预算收支增减或预算项目之间相互调剂的预算变更。预算调剂时,财务处应当编制预算调剂建议方案,预算调剂建议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剂的原因、内容和金额等。
        
第四十条 预算调剂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调剂增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收入减少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预算项目之间的调剂以及1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剂,由财务处提出预算调剂建议方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剂,由财务处提出预算调剂建议方案,报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三条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剂,由财务处提出预算调剂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预算调剂,由财务处提出预算调剂建议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章 校内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执行等环节的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监控管理、事后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具体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统筹管理内涵发展类和政策规定类项目。项目库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每年11月份对项目库进行更新完善,受理新增入库项目。各单位、各部门申请新增入库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和可持续性、投入的经济性等主要内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由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财务处加入项目库。
        
第四十七条 内涵发展类和政策规定类专项支出预算依托项目库进行编制,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十八条 如因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改革、重大政策等,确需提前安排预算的,根据相关文件依据和详细说明,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财务处可先将项目列入预算建议方案,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抓紧组织办理入库手续。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处根据事前评估和预算评审结果对预算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学单位实施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日常运行费、本科生日常培养费和全日制研究生日常培养费预算挂钩,具体对应关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等内涵建设经费的绩效管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处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等方式,对重点项目的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产出效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双监控”。
        
第五十二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各单位、各部门经费使用绩效进行审计。
        
第五十三条 对绩效监控与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保障资金投入;对绩效监控与评价结果一般的项目,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督促改进;对绩效监控与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一律削减资金或调整结构,对长期闲置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

第八章 校内预算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校内预算及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向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个人发现学校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程序进行检举、控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二级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预算管理,也可以依法依规另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校办企业依据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专项,统筹管理预算收支业务。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师范大学校内预算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20184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