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教育事业收入及经营收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教育事业收入及经营收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沈师大校[2024]46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事业收入及经营收入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434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事业收入及

经营收入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充分调动各单位、各部门依法依规筹措办学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经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教学及教辅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收入,指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在教学及教辅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财政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其他类别的收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校办企业收入管理依据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组织开展教学、教辅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努力拓展教育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渠道。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在筹资增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补助资金从收入项目分配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教育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九条 教育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费,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合法合规票据。
        
第十条 教育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各层次学历教育学生以及留学生的学费收入,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校内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各层次学历教育学生以及留学生的住宿费,由财务处统一收费、统一管理,根据学校与生活区管理主体签订的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学校领导要求,承接上级单位和部门委托的培训、考试、评卷等任务取得的专项经费,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直接成本支出,结余资金根据有关规定调入学校预算调剂准备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主动拓展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活动,使用学校房屋、水、电、暖、网等资源的,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取得的收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1.
向学生个人或企业集体取得的学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等收入,收入的80%按项目分配给举办单位和部门,用于直接成本支出,结余资金可调整为本单位、本部门教学辅助经费或日常运行费;收入的20%学校用于房屋、设施使用补偿以及水、电、暖、网、税等费用支出。
        2.
向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取得的学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等收入,收入的80%按项目分配给举办单位和部门,用于直接成本支出,结余资金根据有关规定调入学校预算调剂准备金;收入的20%学校用于房屋、设施使用补偿以及水、电、暖、网、税等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主动拓展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活动,不使用学校房屋、水、电、暖、网等资源的,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取得的收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1.
向学生个人或企业集体取得的学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等收入,收入的90%按项目分配给举办单位和部门,用于直接成本支出,结余资金可调整为本单位、本部门教学辅助经费或日常运行费;收入的10%学校用于相关管理成本及税费等费用支出。
        2.
向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取得的学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等收入,收入的90%按项目分配给举办单位和部门,用于直接成本支出,结余资金根据有关规定调入学校预算调剂准备金;收入的10%学校用于相关管理成本及税费等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使用学校资源、依法依规取得的经营收入,收入的80%分配给举办单位和部门,用于直接成本支出,结余资金可调整为本单位、本部门教学辅助经费或日常运行费;收入的20%学校用于房屋、设施使用补偿以及水、电、暖、网、税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使用学校资源、主动拓展承接的考试考务和其他教学服务项目,收入的80%按项目分配给举办单位和部门,用于直接成本支出,结余资金根据有关规定调入学校预算调剂准备金;收入的20%学校用于房屋、设施使用补偿以及水、电、暖、网、税等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使用学校闲置资源、依法依规取得的出租收入,收入的40%分配给相关单位和部门,作为日常管理费,结余资金可调整为本单位、本部门教学辅助经费或日常运行费;收入的60%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第二十条 财务处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协议)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及时催收。
        
第二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教学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全额分配给举办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关于教育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管理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师范大学教育事业收入及经营收入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2019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