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师大校[2024]43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434



沈阳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安全运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9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收入资金监管及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11104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75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银行账户,指我校开立的账户名称为“沈阳师范大学”和“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的银行账户,以及学校所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和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校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9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统一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第四条 学校负责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应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察后,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需开立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类型

            第七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设置类型主要有: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外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经省财政厅审批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学校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学校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名称为“沈阳师范大学”的基本存款账户。
按相关规定,学校可开立账户名称为“沈阳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按相关规定,学校可开立账户名称为“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的党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贷款转存、贷款结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助学贷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二条 外币存款账户是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外币收支业务。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开立零余额账户,需向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提供省政府批准我校成立的文件、省财政厅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以及学校的预留印鉴等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外币存款账户等银行账户,需登录辽宁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操作系统,按要求填报《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 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辽宁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操作系统,填报《省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需登录辽宁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操作系统,按要求填报《变更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函》,并报请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后,应将原账户撤销,选择确定新的开立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将原账户资金余额连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九条 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其他银行账户变更事项实行备案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时,需登录辽宁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操作系统,填报《省直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向省财政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开立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无银行债务的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应按规定及时撤销相关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时,需登录辽宁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操作系统,填报《省直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向省财政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撤销的银行账户结余资金应全部转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相关账户。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要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实行专人专责,及时与银行对账,精准记录银行日记账,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年检,定期检查银行账户使用情况,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要严格规范资金存放行为,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及以上银行。
除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等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外,禁止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违规转入学校其他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学校银行账户发生账户被冻结或资金异常转出等重要事项时,财务处应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