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1-09浏览次数:11

1月8日,学校修订印发了《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习,财务处就文件的主要修订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文件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国内公务出差活动。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按国家、辽宁省及学校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按国家、辽宁省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教职工出差审批管理。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公务出差实行先审批后出发制度。公务出差需事前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公务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依据。校级领导公务出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机关中层干部公务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二级单位中层干部公务出差由联系点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教职工出差由本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

三、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整合细化了住宿费标准。修订后的办法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对住宿费标准进行了整合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赴全国各地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旺季浮动标准,出差人员可以通过文件附件2《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方便快捷查询。

四、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事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行〔2019〕275号),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事项,分别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明确

五、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出差人员责任追究情形。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严肃追究出差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出差的;

(二)发生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的;

(三)开展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的;

(四)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的;

(五)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要求的;

(六)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的;

(七)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的;

(八)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九)转嫁差旅费的;

(十)存在其他违反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行为的。

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差旅费审批人责任。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差旅费审批人员应严格审核差旅费报销,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由于审批不严出现问题的,差旅费审批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七、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务会计人员责任。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在差旅费报销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严肃追究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发现的问题不拒绝办理、不提出纠正意见的;

(二)差旅费核算不合规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为的。

八、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施行日期及衔接适用问题。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4〕116号)和学校2016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学校公务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办法发布之日前发生的差旅费,可按《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4〕116号)和学校2016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学校公务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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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月9